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科学、有效的组织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持。
二、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对全省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统计。把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
2.求真务实。以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3.强化服务。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和教育部制定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省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2.按照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全省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做好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4.对全省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发布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编辑印发《教育事业统计摘要》和《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和办学条件监控。
5.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制度,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化。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推动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促进教育事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做好本地区所辖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报表的设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等工作。
3.对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发布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编辑印发《教育事业统计摘要》和《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和办学条件监控。
4.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和指导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组织、协调本学校(机构)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省内各级教育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学校(机构)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和办学条件监控。
3.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1.建立规范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要扎实做好统计基础性工作,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要保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逐级布置、培训和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迟报、拒报,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增加的补充性统计调查内容,必须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报批或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建立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管理和共享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实行会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内部业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对本单位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外提供、上报或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以最终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开展统计检查,着力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组织实施;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经费及设备配置的保障;年度报表布置和人员培训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统计台账的建立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逢改必查”“举报必究”的核查监督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的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障数据质量,杜绝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对未按《统计法》规定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统计资料,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
(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要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设备,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要协调内部各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建立有关数据反馈、会商、核对、审定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机构)要在相关部门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或者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专兼职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经济、统计、计算机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教育统计部门每年在学校填报统计报表前,须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计人员布置本年度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宣讲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要求,使统计人员正确理解教育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报表内、报表间各个项目的对应关系。
各级行政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要做好统计队伍建设与管理,稳定统计队伍,重视统计人员培养、选拔与使用,加强统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建设相对稳定、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教育统计队伍。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