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办学模式,优化办学结构,促进高校创新发展和学生充分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自主权,鼓励高校创新办学模式。校企合作办学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模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要鼓励高校创新办学模式,本着保障办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稳步推进。高校与企业合作的专业,凡符合我省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与技术领先、理念先进、行业知名度高、技术力量雄厚、有良好发展前景、有实训基地的优秀企业开展合作的,应当予以政策支持。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合作项目方向和数量,保障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强校企合作办学质量管理,鼓励高校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进行,真正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确保办学质量。高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应当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合作办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周密的教学、实训计划。高校和企业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在满足基本理论与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将企业培训教材和实训体系进行科学改造和嫁接。企业要根据所承担的教学实训任务对每所合作学校配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和督导,定期对高校相关教师进行案例和实训课程培训,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制时间的三分之一,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积极推荐就业。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收费管理,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一)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坚持财政、学校及企业投入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学费指导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具体学费标准可根据不同合作形式、不同专业、办学质量以及招生计划完成等情况上下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30%。
(二)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审批管理。高校应在每年4月1日前,在规定的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填写《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审批表》(以下简称《学费标准审批表》),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审批。高校变更合作企业的,应及时重新报批。
(三)报送《学费标准审批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作办学条件。包括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设备等教学条件、合作办学协议、教学实训计划、实训实习场所以及就业前景分析情况等;
2.合作办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习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5〕1008号)核算的办学成本情况;
4.省物价、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校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高校招生前应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校校企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省物价、财政应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督导。严禁以合作办学为名变相高收费,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项目,教育部门应停止其招生资格;对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秋季开学前。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