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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稿作者:2017-06-09   ‖  发布时间:2017-06-09  ‖  查看13次  ‖  

泰山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泰山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调查认定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并由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核实后,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泰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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